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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收款码和付款码 警惕“骗码”

来源:南方法治报

当今社会,手机微信支付已成为了一种普遍的消费习惯,因微信支付二维码有收款码和付款码之分,一般人容易将两者混淆。2016年6月起,东莞市凤岗镇就有一犯罪团伙利用这一点,诱骗微信用户将本应发出的收款码替换成了付款码,两个月内作案70余起,骗取金额达10万元。东莞市第三法院日前对该团伙其中一名“骗码人”作出宣判,查明被告人陈某吕诈骗共约5448元,个人分得3269元,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诱骗商户获取付款码盗刷现金

2016年8月,东莞凤岗警方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自己微信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被人盗取了现金,警方发现多宗案件事主银行账户被盗取的金额最少是499元,最多的是1497元,最大的金额刚好是最小金额的3倍,而最小金额又刚刚比微信免密码支付的金额少了1元。

根据后台技术人员的分析,被盗取现金用户一部分是普通微信用户,另一部分是微商。对于普通用户,犯罪嫌疑人先是以“点赞”送礼品活动来吸引人气,然后以礼品缺货为由退回之前收取的运费,继而索要对方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对于微商,则是以微信不能转账或者不能发红包为由,要求对方把付款码发过来,之后转发给刷码人去小店套现。

由于微信支付500元以下之前并不需要密码,一旦犯罪嫌疑人获取了事主的付款二维码截图,就可以直接刷码套现。因此,被盗刷的数额大多刚好是499元或者是其倍数,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如此手法“钻空子”,就连一些经常通过微信支付的微商都未能幸免。

警方经调查发现,东莞境内所有遭到二维码盗刷的事主,其现金几乎都是在凤岗镇一工业区内的便利店被套现。经侦查,警方锁定了一个专门骗取当事人微信二维码实施盗窃的犯罪团伙,后赴海南先后抓获该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手机、银行POS机等作案物品一批。

经审讯,该团伙自去年6月开始,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就通过骗取当事人微信二维码套现10余万元,受骗人多达76名,遍及全国各地。

QQ群传授盗取骗术疯狂施骗

2017年5月26日,东莞市第三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刷二维码套现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吕加入了孙某群、王某纳、李某渊、秦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建立的QQ聊天群,于2016年6月至8月,使用昵称为“快乐人生”的微信号添加微商为好友,以购买产品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发送微信支付二维码截图,再将该二维码交给孙某群等“扫码人”,到梁某庭(另案处理)经营的东莞市凤岗镇某工业区的便利店进行扫码套现。陈某吕与“扫码人”进行五五分成或者六四分成,诈骗被害人共约5448元,陈某吕分得3269元。破案后,涉案钱款未能起回。

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吕表示认罪。据其供述,去年6月,他从一家五金店辞职后,无意中在一个QQ群看到了一个发财致富的“门路”,于是动起了歪心思。在这个群里,他很快学会了盗取二维码的骗术,并担任起了“骗码人”的角色,得手后随即交给团伙里的“扫码人”进行套现。

“拒绝了也没什么,一般(事后)都把他(受害人)拉黑或删掉,就算被找到,也不理他、不回应。”被告人陈某吕表示,按照QQ群里的规则,他作为“骗码人”可以获得50%的分成,自己学会骗术后“屡试不爽”,频频诈骗得手。

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利用新型支付方式前应多了解相关功能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该案是东莞市首宗盗刷二维码套现案件,该犯罪团伙以违法犯罪为目的纠集微信群、QQ群,互相传授诈骗的犯罪方法,“骗码人”“扫码人”和实体店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已形成了微信诈骗的产业链。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加强监管。另外,相关支付平台应在支付方式方面,多提供防范提醒给用户,如页面提示等,以保障用户的财产安全。

通过本案,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利用新型支付方式前,应多了解其相关功能,如本案被告人就是利用市民不了解微信付款码和收款码的区别得以“钻空子”。市民不要轻易地把自己的付款码和收款码截图给他人,同时对于“点赞”送礼品等活动应谨慎对待,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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