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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交易明细”还是“收款记录” 银保监会和中信银行为何说法不一?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个人账户明细被中信银行员工违规泄露一事,受到监管层高度关注。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中信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
值得注意的是,
通报中称中信银行向第三方提供的是“账户交易明细”,而中信银行致歉信里自己承认的是“收款记录”。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个细节差异对认定银行的侵权行为其实很重要。
银保监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2020年3月,中信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通报,该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通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池子发长文谴责中信银行侵犯个人隐私 中信银行深夜致歉
5月6日,池子在微博中发长文讲述与其经纪公司笑果文化的纠纷,并公开了一封发给笑果文化和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的律师函。
池子在长文中表示,近期与笑果文化因无法和平解约纠产生纠纷,双方走上仲裁之路。在对方发来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竟包含自己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而笑果文化并没有经过他本人同意,也没有司法部门的调查令。针对他的质疑,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对他说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池子认为,笑果文化和中信银行都侵犯了自己的个人隐私。他要求这两家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同时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5月7日凌晨1点左右,中信银行在官方微博发布给池子的致歉信。
中信银行称“近期上海笑果文化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该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
中信银行表示,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中信银行提供的是什么“收款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池子”的自述和银保监会的通报里,都称中信银行向笑果文化提供的是账户交易明细,而中信银行的致歉信里说的是“收款记录”。当时,就有网友提出质疑,如果是笑果文化查自己发的工资,还需要去银行调取“池子”的账户明细吗?
而从以往法院判例看,这个细节也很重要。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2016年的隐私权纠纷民事判决书展示了一个类似的案例。
某企业曾向某银行支行发出联系函,要求打印离职员工娄某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入账明细;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在打印工资入账明细时未筛选工资项,因失误而将所有交易明细提供给该企业。娄某认为,银行此举侵犯了其隐私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个人银行账户历史交易事实属于交易人、账户开户银行知悉的事实,如相关交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经公开,则属于隐私范畴,银行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使用。对于某企业而言,娄某名下账户除工资入账项外的其他交易记录为非公开事项,属于娄某的个人隐私,银行未经允许不得将除工资以外的交易明细提供给某企业。
法院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某行某支行应在该案中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该支行道歉并赔偿娄某100元。
对照这一已宣判的案件,如果中信银行只是提供了来自笑果文化的工资收款记录,则不应算侵犯“池子”的隐私权;但如果提供了其他来源的收入记录甚至是所有收支明细,那性质就变了,应该被认定为侵犯了“池子”的隐私权。
当然,这一事件的所有细节和处理还有待银保监会的调查结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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