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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健身房因疫情一直未开,会员卡不给补时长合理吗?

来源:正义网

检察日报正义网推出互联网疫情防控法律咨询平台——法律答“疫”,为群众提供公益性疫情防控法律咨询服务,第一时间解决群众的法律需求,同时也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周一:
你好,你所提到的健身会员卡,我们称之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放、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需要遵循以下规定:(一)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江苏进一步规定个体户发放的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三)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结合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你所办的健身卡可能并不符合发行和使得的有关规定。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你在商家设定的有效期内无法完成消费,实际上属于商家无法按要求履行约定提供服务,在此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商家延长有效期或者要求退还卡内预存的费用并承担相关利息与合理支出费用。对于商家违规发放、使用健身卡的问题你可以拨打商务部门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对于健身卡退费问题你也可以拔打消费维权热线12315电话进行举报投诉或者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
众所周知,在疫情影响下,所有健身场馆均处于“关门”状态,按照目前的形势,各地健身场所开业时间有极大的可能会继续顺延。即使开业了,健身者要真正“动起来”,恢复到往年同期健身人数,也得需要疫情防控态势来确定。
当前,健身房和健身者均面临您所遇到的问题:健身场所不能营业,健身者也不能前去健身,健身房称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这是没错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该法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于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实际上,在疫情期间健身房停业,您没有去健身,双方均没有违约,此时,健身房虽然适用不可抗力,但应当分担健身者的损失,或减少价款,或延长健身卡的时间。就延长健身卡使用时间的起算日期,延长到哪一天,应结合不同省市疫情防控程度、行政政策的内容和时间具体确定。另外,您与健身房这种延期使用行为,是对先前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双方要相互理解,积极协商,共同努力,实现双方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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