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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挪用机票款10万元给丈夫填亏空,被判有期徒刑

来源:惠法网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海南某航空代理有限公司原收银员刘某挪用资金案宣判。刘某作为公司的收银员,在收到公司送票员、售票员交来的机票款后,未按公司规定上交给公司财务人员,而是私自将资金挪走用于填补其丈夫钟某卖私彩的亏空。经鉴定,刘某在任职的2015年1月至6月间,共截留挪用公司销售机票款共计1080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后,刘某在其丈夫钟某陪同下到海口美兰警方接受调查,交代了自己为填补丈夫卖私彩亏空而挪用机票款的过程。刘某自知有罪,退还给公司43300元。近日,美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挪用资金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08075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刘某退赔被害单位海南某航空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64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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